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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流程说明.doc

上传人:taotao0a 2017/11/28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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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执业药师注册流程说明
2015年执业药师注册流程说明:/cAi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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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制度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