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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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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算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车险部
二00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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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理算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理算的单证以及要求
赔款理算及其注意事项
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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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算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一、理算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根据事实情况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理算工作。为此,在理算工作中对事实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盲目相信和依赖检验报告,尤其是对于那些信誉、技术和经验不良的检验公司的报告更应慎之又慎。同时,对于理算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也应对其真伪情况进行辨别,特别是一些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款的计算工作,不能从考虑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出发,对一些事实做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认定认定,更不能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隐瞒、甚至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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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原则
由于理算工作通常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负责的,所以,在理算工作中体现公平的原则显得特别重要。理算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公平原则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保证。对于保险而言,公平则意义更加重大,公平是保险公司信誉的体现,是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乃至保险业信心的保证。所以,理算人员切不可为了短期和局部的利益而违背公平原则,因为公平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保险的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理算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首先,保险合同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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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应当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对公共道德和秩序构成危害。其次,在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保险法》等。第三,在经济活动中合同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法律”,所以,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基本原则在理算中的应用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其除了具有经济合同的一些共性外还具有明显的性性,为此,在进行保险理算的过程中理算人员除了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外,特别应注意对于保险基本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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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核心是要求投保人
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随之失效。
在理算的过程中应注意确定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尤其是在一些附加险的理算过程中。在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在车辆买卖之后,没有进行必要的变更手续,一旦出险,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即原车主拒赔的理由就是其在车辆出险时已不拥有对于车辆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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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对于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
事活动更为严格,即诚信的要求标准更高。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两个部分,其中告知又分为有限告知和无限告知两种,保证则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以及保证和默示保证。而在理算的过程中应注意确认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是否满足了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在告知方面,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采用的是有限告知原则,即询问回答式的告知。理算人员主要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实际情况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是投保人的投保时是按照非营业车辆申报和投保的,而出险时却发现是营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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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中的默示保证是理算人员应当注意的另一个问题,与明示保证不同的是,它不是以文字的方式载明于合同之中,而是国际惯例、社会公认或者习惯上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循的规则。
(三)近因原则
在理算工作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损失的定性,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时发生,有的是不间断地连续发生,有的则是时续时断的发生。如何在各种情况下进行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认定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在进行认定工作中应遵循近因原则。
保险中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愿意,即在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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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中具有能动的、起决定、主导或支配的因素。对于近因的具体确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项原因连续发生和多项原因间断发生。
(四)补偿原则
在机动车辆的理算过程中对补偿原则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