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开题报告
题目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计量研究
学院商学院
专业会计学
班级会计071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0-01-08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
(一)选题背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知本”比“资本”更具魅力,社会财富和经济的增长主要受无形资产的驱动。2009年,创业板开版,放宽了对无形资产占比的控制,以前无形资产占比不能超过20%,创业板设立后,可以超过20%。企业无形资产是国际市场核心竞争力,而无形资产的自主创新更是企业促进经济效益,推动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对所有的企业、所有的国家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什么样的企业能够生存下来,什么样的企业能够抓住机会,成长起来、壮大起来、强大起来,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看它的自主创新的能力。
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最早提出无形资产的概念,他把那些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却能为企业提供某种权利或特权的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巴鲁克·列弗(2001)认为,无形资产是一种对未来收益没有实物形态或非金融形态(股票或债券)的要求权。当这些要求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后,就被称为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版权)。我国对无形资产理论的研究最早见于1926年杨汝梅先生的论文《无形资产论》。1985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一次将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中,而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开始系统全面的规范是自1992年会计改革之后。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全面增加了无形资产核算,在核算上规定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在计量上规定了无形资产取得成本的确定方式。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确认、计量等各方面都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其中在计量上,对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明确了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是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的研究开发费用,应按发生是确认为当期费用。
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核算的规定由简至繁,顺应了经济发展趋势,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明确,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而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在非货币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计量上,与国际趋同,由成本计价改而采用了公允价值计价。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增加了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摊销方式,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断趋同,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日益激烈市场竞争中,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层出不穷。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企业开发研制成本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真正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无形资产项目的开发资金也不断增大。面对如此巨大的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投入,更需要企业对其进行正确的计量,以获得其准确的价值。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自创无形资产在价值计量和给企业带来收益方面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其中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的确认和计量成为争议的焦点。
国内外准则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开发的规定各有不同。国际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