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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
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办理的,结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收支管理单位”,下同),或实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监控管理单位”,下同)的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并陆续发布。
第十条集团结算中心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应覆盖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结算中心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集团结算中心网上银行系统的具体工作程序、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由集团公司制定。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必须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统一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行为,各二级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必须上报集团公司,三级及其以下企业其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均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并将开户情况报集团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基本存款帐户,各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费、备用金、税金、日常零星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