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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讲义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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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讲义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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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编商主体法
第九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3课时)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赵商法172-174页范商法98-99页按后者讲解)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被称为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以及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赵商法定义亦可,但缺乏我国《公司法》相应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相对于非法人企业以及无限、两合公司而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所以有限二字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所负债务,股东也不负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乃至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使二者区别于无限公司。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范商法169-170页“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模式”内容建议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也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是直接以出资额计算。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与大小也不以股份数额来计算,公司章程甚至可以规定违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公司自治性、人合性的表现——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也就是发行股票股份与股票的概念在股份有限公司一节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如工行同时发行H股、A股)。有限责任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被称为“出资证明书”(股单),股单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交易。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封闭性的表现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封闭性表现之二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严格意义上,出资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只享有股权
,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而且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合性突出表现),对于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封闭性的另一表现是公司由于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其会计帐簿(财务状况)也不必向社会公开。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根据前述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还隐含着1人以上的限制,后续一人有限公司部分讲解
。有学者认为这一上限应允许突破。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在人大的讲座)“假定50个股东组成了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想转让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股权,但找不到具有相当财力的适格受让主体。于是,转让人把它切割成100份,分别转让给100个受让人。于是,公司股东由50人变成了149人。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还能不能维持?我个人认为,答案都是肯定的。还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公司制改革时要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又要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的要求,3000名劳动者都想当股东,法律上怎么解决?”刘认为只能借助股权信托计划予以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也没有要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同样没有限制。仅仅有住所上的限制。
(5)公司设立程序与组织机构的简便性(赵商法173页)
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公司的资本总额由全体股东一次性认足,不可对外募集,但可以分期缴纳(注意赵商法173页第二自然段相应内容的错误)。其组织机构也比较简单、灵活。可设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只设1名执行董事以及1-2名监事行使董事会、监事会职权。此外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形式也比较简单。(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的本质属性为资合性,但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赵商法173页)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体现为:1、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基础为其资产);2、实行资本三原则,公司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3、股东的出资形式受到法律限制,非货币财产中,只能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4、公司分配利润实行无盈不分原则,
其盈余必须首先弥补亏损并提留公积金后才可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