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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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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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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0.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
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
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
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
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
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
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
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
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
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船。
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
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