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6
文档名称:

2012-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191KB   页数:2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2-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上传人:86979448 2017/11/29 文件大小:19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2-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2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1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2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9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12
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15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18
第八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21
第九章附则………………………………………………………………23
附件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附录三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附录四建筑间距示意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株洲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根据“以现代工业文明为特征的生态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五条(兼容性控制)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附录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应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地块管理)
(一)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应成片实施,以规划道路为界限。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
(三)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2、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地块合并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四)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工业仓储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第八条(建筑退线)
(一)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
建筑缓冲带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规划绿化景观带边线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位、车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 9 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警务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自来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道路、地界分类
建筑退红线(米)
备注
城市道路
快速路
≥20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 15米,间距缓冲带控制距离为 5 米
主干路
≥15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 10 米,间距缓冲带控制距离为 5 米
次干路
≥10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 5 米,间距缓冲带控制距离为 5 米
支路
≥5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 3 米,间距缓冲带控制距离为 2 米
公路
高速公路、国道、机场
路、高速公路连接线
≥30
以绿化缓冲带为主
其余公路
≥20
以绿化缓冲带为主
铁路
≥50
以绿化缓冲带为主
表 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
注:公共建筑缓冲带距离应同时满足集散功能的要求。
(二)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控制
1、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
(2)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在满足建筑间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