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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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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的婚姻谁做主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办公室陈娟
重点条文解析
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堕胎是否侵犯生育权?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
女方首付14万
女方贷款56万
女方
房子所有权
个人债务26万
婚后
双方还贷30万
双方未还26万
离婚如何分割?
男方
个人财产15万
房价上涨补偿
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啃老房产”归个人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擅卖房产交易有效的构成要件:
1、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
2、支付合理对价
3、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无公证未过户,承诺可随时撤销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孳息: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婚前一方购有房屋,婚后房价飙升,升值部分就是自然增值。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