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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条竞合之逻辑形态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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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法条竞合之逻辑形态论文
.:人民出版社1986.(P192)
2.(台):三民书局1985.(P248)
.(P196)
:法律出版计1999.(P156)
5、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交叉关系的情形。” 5(234)
6、还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是规定不同的构成法定制裁的数个刑事法律规
范的竞合。”
上述关于法条竞合的概念的表述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法条竞合的某些特征,这些特征对于我们深入地研究法条竞合起到了很大的启示作用。我们认为对于法条竞合的分析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进行。
广义上的法条竞合应当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的竞合。因为刑法总则条文之间或总则与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也会发生从属或交叉关系,也出现法条竞合。正像日本刑法学者所说的那样,“共同正犯、教+唆犯与从犯的竞合,由于三者是共犯的三种形式,它们都把参与实现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状态作为内容,从基本罪质上说,并无不同,因此要把相竞合的共犯形式所吸收。应该认为,轻的共犯形式被重的共犯形式所吸收;从属的共犯形式被独立的共犯形式所包括。所以在共同正犯同时也是教唆犯时,应作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同时也是从犯时,应作为教唆犯,而且从犯同时也是共同正犯时应作为共同正犯,应当这样分别处罚。”6P305
狭义上的法条竞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异质罪名概念犯罪构成要件诸种成分的竞合,即罪名竞合。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有的犯罪行为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这就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而分则条文之间的重合,有的表现为部分与整体或者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有的犯罪客观要件同其他犯罪的客观要件有着牵连关系。7P370例如,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即符合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P234)
: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P305)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P370)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罪过,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我们认为狭义上的概念应当界定为:刑法分则所规定异质罪名概念之间,其犯罪构成的诸种要件发生从属或交叉关系的法条形态。
法条竞合是一种法条形态,不是犯罪形态。这是我们确定法条竞合的概念的基本出发点,上述刑法学者讨论法条竞合的概念时以“犯罪人的一个行为符合……”作为界定法条竞合概念的内涵不易区分与罪数研究的界限。法条竞合反映的是刑法所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的静态涵扩,虽然个案的发生为对其研究提供了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