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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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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 保荐人 14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
第六章 定期报告 25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2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2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34
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36
第十章 关联交易 43
第一节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51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51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
第六节 回购股份 59
第七节 吸收合并 62
第八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3
第九节 权益变动和收购 66
第十节 股权激励 68
第十一节 破产 70
第十二节 其他 74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78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8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3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83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90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
第一节暂停上市 93
第二节恢复上市 97
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
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
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124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
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
第十八章 释义 128
第十九章 附则 131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
总则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
行监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