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赖、信赖利益及其司法救济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蒋华强
2005-08-31 10:06:43 来源:
[论文概要]
当允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基于对允诺的信赖而引起当事人的利益变动,特别是固有利益的减少和订约机会的丧失时,司法如何救济的问题成为我国现行法律的盲点。本文提出了“信赖是指当事人相信对方的允诺而善意的法律行为”和“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而致原有状态改变的利益”两个概念,并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分析,由此界定出因信赖而引起的原有利益减少的数量,即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进而指出当允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信赖方又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请求允诺方执行允诺、返还财产、赔偿财产利益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等途径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救济。全文共7926字。
由美国的富勒教授的一篇具有最高轰动效应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所引出的“信赖—信赖利益—信赖规则”的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虽有隐约的体现,但缺乏系统的规制。究竟何为信赖、何为信赖利益、对信赖利益的损失如何救济等问题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信赖的概念分析
(一)信赖的概念
语言学家认为:信赖,是指信任并依靠。这里的信赖作动词用,表示一种心理状态。
法学家认为:信赖,是指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准备签定合同、签定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
我们认为:从法律的意义上,信赖不仅是一种善良的心理状态,更是在这种善良的心理状态驱使下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换言之,信赖是一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合,是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信赖的基本表现是一种心理活动,但法律所强调的是这种心理活动所产生的客观后果。相信对方的允诺是行为人内在的主观动因,行为则是外在的客观表现。而因为信赖所导致的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存在或丧失是信赖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上的信赖是指当事人相信对方的允诺而善意的法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二)信赖的特征  
信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首先,信赖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的法律事实。它既要求当事人有以取得某种民事后果为目的的内在意志,也要求通过适当的形式将这种内在意志表现出来,使别人了解。其次,信赖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特征的法律事实。
信赖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还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殊性
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并不当然是信赖的主体。信赖的主体不仅要满足具有行为能力这一要件,还有限制其范围的特殊要求。信赖既然是当事人相信对方的允诺而善意的法律行为,那么信赖的主体就必须是对应于作出允诺的一方而言,是允诺一方的对方。一方的允诺总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但这项允诺不论是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总要在允诺中限定了接受允诺的对象范围。尽管这个限定的对象范围可大可小,但都取决于作出允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接受允诺的对象是由作出允诺的一方在作出允诺时予以指定的,允诺所及范围之外的人不能成为信赖的主体。简言之,信赖的行为主体必须是被允诺的对象。
2、意思表示的从属性
信赖的意思表示不是信赖主体的任意,它有自己的轨迹可循。信赖主体的内在意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