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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4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 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 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
    (三) 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二) 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1-2008)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并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的航空安全信息。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并应当制定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本单位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定期分析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信息。
第九条  局方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工作,配置安全信息管理设备,保证安全信息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负责安全信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办公软件的使用,掌握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
    (三) 熟悉民航相关业务或有两年以上的民航从业经验,了解信息分析的原理、步骤和方法;
    (四) 通过局方组织的行业基础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条  民航局支持相关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