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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公布日期】
• 【文 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资产管理办法
(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工
作,维护协会资产安全与资产完整,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
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一下原则:
(一)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资产三 信息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公开。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资产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
置。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各项资产收入、支出和处置全部纳入协会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
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环节管理,充分
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
帐、卡、物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资产收支处置
第九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
;
助;
、提供服务的收入;
;
;
。
第十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监事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相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图书杂志出版、承办会议、展会主办权、商务运营等各类无形
资产进行转让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
方式选择受让方或委托管理方。
第十二条 协会试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和重大财务事项由驻会会长办公会集体
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制度,其他在单据上签字的人员,分别对自身应负职责承担责
任。资产收入入账和支出都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协会收支权限规定如下:
日常收支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批。大额收支,单笔 10 万元以下的,由法定代
表人审批;单笔 10 万元-200 万元的收支,由驻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法定
代表人审批;200 万元-1000 万元的收支,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批;1000 万元以上的
资产收支,须经理事会批准。股权收益除外。
第十四条 协会资产处置权限的规定如下:
日常资产处置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批。大额资产处置,单笔 10 万元以下的,
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单笔 10 万元-200 万元的资产,由驻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后,由法定代表人审批;200 万元-1000 万元的资产,由常务理事会批准;1000 万
元以上资产,由理事会批准,必要时可以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应与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不
得投资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领域,不能与会员单位形成竞争。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符合协会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产优
化组合,为协会创造良好安全的经济效益等原则。
第十七条 各项投资,应依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
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
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派出董事,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并对项目发展情况
做出及时跟踪判断,重大资产变动要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亏损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应坚决退出,防止资
产流失。决定退出时,要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对外股权投资受益统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管
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分配。
第二十一条 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进
行,并履行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
协会及会员利益。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和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关联方是指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及其
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
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执行,设计上市公司的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与协会有关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协会利益,如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
关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协会利益。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
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监事会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度终了 4 个月内,应编制资产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向全体会员单位公示,主动接受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上进行工作报告时,
应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资产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协会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
经驻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19 年 5 月 26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