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报关员考试每日学习指导(五十一)
(十七)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86章至第89章)
本类由第86章至89章组成。包括各种铁道、电车道用车辆及气垫火车(第86章),其他陆上车辆,包括气垫车辆(第87章),航空、航天器(第88章),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第89章)以及与运输设备相关的一些具体列名商品。如: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轨道固定装置和机械信号设备,降落伞、航空器发射装置等。
关于多用途运输工具的归类,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名称
归类
既能在道路上又能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第八十七章
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
第八十七章
可兼作地面车辆的航空器
第八十八章
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
第八十六章
水陆两用的气垫运输工具
第八十七章
水上航行但只能在海滩或浮码头上登陆或在冰上行驶的气垫运输工具
第八十九章
第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本章包括:
(一)税(品)目号8601至8603 :铁道及电车道用的各种机动车辆;
(二)税(品)目号8604:铁道及电车道的维修或服务车辆(不论是否机动);
(三)税(品)目号8605至8606 :各种铁道及电车道牵引车辆;
(四)税(品)目号8607:上述车辆的零件;
(五)税(品)目号8608: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配件及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安全或交通信号设备;
(六)税(品)目号8609:各种集装箱。
本章还包括车辆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与相应的完整或已制成车辆一并归类。所谓“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是指:
(一)未装有动力装置、测量仪器、安全装置或维修设备的机车或铁道、电车道用的机动车辆:
(二)未安装座位的客车;
(三)已装有悬架及车轮的货车底架。
但是,未装在车架上的铁道或电车道用机动客车、货车、敞车、煤水车的车身,应作为以上车辆的零件归入相应的税(品)目号8607。
本章所称的铁道、电车道不仅指普通的钢铁轨道,还应包括磁悬浮轨道、混凝土轨
道等类似轨道系统。
本章不包括:
(一)木制或混凝土制的轨枕和导轨[(税(品)目号4406或6810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税(品)目号7302];
(二)税(品)目号8530的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本章包括除铁道及电车道以外的各种陆路行驶车辆,本章商品的税(品)目分布大致如下:
(一)税(品)目号8701至8705:主要包括用于牵引、公路运输(客、货)、矿山或建筑工地及一些具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税(品)目号8706至8708 :上述车辆的零部件及总成,其中包括底盘、驾驶室及其他零部件和总成;
(三)税(品)目号8709至8716:其他用途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及其零件,主要包括短距离运货车、坦克、摩托车、自行车、残疾人用车、婴儿车、挂车等。
本章还包括兼可在陆路及某些水域(沼泽地带等)行驶的机动车辆。但可作为陆路车辆用的飞机,仍应作为飞机归入税(品)目号8802。
对于本章所列车辆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