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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管理规定
为维护特殊职工(特殊职工包括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特殊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特殊职工指未成年工和女职工。
未成年工的管理规定:
未成年工的界定范围: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员工。
未成年工用工规定:
招工未成年工时,必须特殊保护,上报当地劳动部门。
未成年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上岗前必须持有《未成年工登记证》方可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不少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本厂不允许未成年工加班或上夜班,严禁在17:30~07:30安排未成年工上班。
厂区内需要配戴未成年工专用标志。
不断加强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改善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和防护设备以及严格要求未成年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未尽事宜,悉依“劳部发(1994)498号文《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
女职工的管理规定:
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