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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章旅游行政主体
第十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五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六章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涉外旅游监管法律制度
第九章旅游安全与救援
第十一章旅游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第七章旅游景区法律制度
第四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一、旅行社概述
二、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
三、旅行社的经营监管
四、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旅行社概述
1、旅行社的概念
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业务、企业法人(营利为目的)
一、旅行社概述
2、经营范围
国内旅游业务,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
入境旅游业务,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港澳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居民来大陆旅游,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港澳台居民境内旅游。
出境旅游业务,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港澳台居民出境旅游。
边境旅游业务
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从事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 )
A、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 B、导游、领队服务;
C、安排餐饮服务 D、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
ABCD
一、旅行社概述
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自愿
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旅行社应该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不得到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从事经营和招徕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超范围经营的,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旅行社不得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下列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有***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准许或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