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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4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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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4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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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府〔2014〕187号
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177项
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削减177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9项,下放12项,调整为报国家、省审批37项,调整为管理与服务事项19项,暂停60项。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市、区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不得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下放到各市、区的项目,一律同时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试点镇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对接,不断提高承接水平。多年无办件量而暂停的项目,一旦有相对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应按程序予以受理并向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恢复申请。
围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今后我市将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省审批的行政审批项
目目录

目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市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发改委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令)第十二条
整合后取消
整合至“市权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

发改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整合后取消
整合至“市权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会同市住建局核准
3
特聘工作证核发

人社局
《苏州市对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临时来苏工作实行特聘工作证的暂行办法》(苏人发〔1995〕22号)第六条、第九条
取消
4
养老保险工作备案
市区企业年金机构资质报备
人社局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62号)
取消
5
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备案
委托代理招标备案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整合后取消
整合至“自行招标审批”
6
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住建局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整合后取消
整合至“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7
停气、换气、迁移站点审批

住建局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整合后取消
整合至“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8
落实私房(含宗教)政策审批

住建局
《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取消
9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格审核

住建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
整合后取消
整合至“已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的延续和变更”
10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审定

住建局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消
待法规修改后执行
11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核发

住建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停办法》第五条
取消
待法规修改后执行
12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住建局
《江苏省燃气管理例》第二十六条
整合后取消
整合至“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
13
商品房预售核准意见书

住建局
取消
14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发布受理

住建局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取消
15
市政方案技术审查

规划局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整合后取消
整合至“规划方案技术审查”
16
市政工程技术审查

规划局
《城乡规划法》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