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黔建计通〔2015〕106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面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黔西南州水务局,仁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事业局、城管局、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黔党发〔2013〕3号、黔党办法发〔2012〕35号、贵康发〔2013〕5号文精神,落实贵州省2015年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工作要点,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切实做好2014年度全面小康社会统计监测
按照统计监测实施办法,严格遵守“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和“谁出数据、谁负责”的原则,做好2014
年度贵州省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
(一)统计内容
1、城镇化率
2、住房指数中的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占比、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
3、居民出行便捷指数中的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4、环境质量指数中的城镇污水处理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二)统计范围
88个县(市、区、特区)。
(三)统计方式、计算公式及责任处室
1、城镇化率(责任处室:城推办)
城镇化率指城镇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城镇化率=城镇人口÷年末常住人口×100%
该项指标的标准值为45%
2、住房指数
其中:⑴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占比指数(责任处室:村镇处)
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占比反映农村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计算公式为:
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占比=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农村危房户数×100%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该项指标的标准值为100%
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占比指数=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占比÷标准值(100%)×100%
⑵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指数(责任处室:保障处)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反映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的改善。计算公式为: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100%
其中: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城镇人口×20%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该项指标的标准值为15平方米。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指数=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值(15)×100%
当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15平方米时,该指数为100%。
居民出行便捷指数
其中: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指数(责任处室:城建处)
指报告期末城区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城市道路面积。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城区道路面积÷(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其中,城区(县城)人口指划定的城区(县城)范围的户籍人口数,按公安部门的统计为准填报;城区(县城)暂住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地的市区或乡、镇,到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按公安部门的暂住人口统计为准填报。
该项指标的标准值为10平方米。
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指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