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是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区的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有三个: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是直接意义的会计利润,也不是收入总额)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三、各国对企业所得征税的一般性做法
对法人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四个因素:(一)纳税人——各国在规定纳税义务人上大致上是相同的。(二)税基——在税基方面,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准确核算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特别是对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等。因而,各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税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折旧及损失等的处理上。(三)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绝大多数国家使用超额累进税率。(四)税收优惠——各国普遍注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不仅采用直接的减免税,更注意应用间接的优惠政策。主要方法有税收抵免、税收豁免、加速折旧。各国所得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2008年两法合并。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熟悉,能力等级2)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责任。
【注意】我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两个衡量标准,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谓机构场所是指P306。
所谓“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例题·多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2008年)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看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从空间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