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销售费用及销售人员业务行为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销售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对公司各项营销制度及计划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产品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人员。
第三条在审核销售费用时,如发现销售人员违规使用、报销差旅费、客情维护费、打单费、房租等办事处费用,存在违规使用金额低于3000元的,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责任人扣罚500-3000元/次,违规使用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销售人员应按照市场推广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各项促销活动。如已按计划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执行不合格,对省区经理和城市经理按实际申请推广费用金额的2倍或不低于2000元罚款,同时原申请的费用退回公司:
△实施时间不符:实际促销时间少于计划时间,或实际促销时间发生变化,未通知公司备案的。
△实施地点或活动形式不符,未通知公司变更计划。
△未按活动要求提供流向、签到表或领取礼品签收表、照片等。
△活动未执行或隐瞒事实虚报费用的。
第五条如促销活动计划已批准,但活动未实施,未申请拨付费用,也未通知公司变更计划:
○已签订终端协议的:省区经理按申请金额的1倍罚款。如因终端由于签订协议索取终端费用,则由申请人承担。
○未签订终端协议的:。
第六条对公司拨付的终端广告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所申请的费用退回公司,并按3-5倍或不低于3000元处罚:
△广告发布时间不符:广告发布时间少于上报时间或实际发布时间晚于备案时间但未通知公司备案。
△广告发布地点不符:广告发布具体地点与上报备案的不符。
△广告发布形式不符:广告发布实际形式、数量、尺寸等与上报备案的不符。
△报销凭证与实际不符:实际发布广告的药店、制作单位与发布协议书或其它报销凭证不符,又未事前说明的。
△广告照片不符:经监察员实地查验所发布照片与报销凭证的照片不符的。
△广告未发布,但已领取广告费用超过一个月又未通知公司的。
△其他监察或财务等部门认为存在疑点,经查实的。
第七条公司给支付的下沉费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所申请的费用退回公司,并按1-3倍处罚或不低于1000元处罚:
△收到费用超过一个月而未按计划开展活动的。
△收到费用超过二个月而未核销的(分阶段核销的除外)。
△所提交报销凭证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如经监察员核实所申请核销上柜费用途或实际上柜数量不足的)。
第八条销售人员有下列形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