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讨
【摘要】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失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据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截至2012年底,中国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5225万人,比上一年增加908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到204万人。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确立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过程中制定的。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与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统筹层面低
我国事业保险总体来说统筹层面很低,整体的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够健全合理的地方,这使得事业保险在调剂和使用上很容易产生风险。从我国当前事业保险的运行规律来看,大部分失业保险都是由视线进行统筹,不少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失业保险统筹起来都非常困难,这造成了很多运营中的实际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失业保险风险的承担能力直接与失业保险统筹的层次成正比,统筹层次高,保险的稳定性会覆盖面会更广,统筹层次低,会产生很多调剂使用上的问题,甚至会影响到保险的正常保障功效。
(二)失业保险覆盖面比较窄
从整体层面来看,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仍然十分局限,很多社会群体或者单位都未能成为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这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差异体现的非常明显。目前未被纳入失业保险保障对象的群体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乡镇企业并不是失业保险的保障范畴。我国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在群体上是非常庞大的,这些人群也会面临非常严重的生活压力,并且很可能会面临失业的难关,但是,他们并没有成为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其次是广大农民群体,他们也不是保障的范畴。虽说随着制度的改善与革新,不少合同制的农民工人已经开始享有失业保险的保障,但是,仍然有大范围的没有合同制保障的农民群体,他们却享受不到失业保障。最后一类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员,这是我国较为庞大的一个就业群体,但是他们普遍不是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三)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效未能充分发挥
失?I保险的功效应当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失业保险要能够覆盖失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帮他们度过这一段困难时期。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应当体现出其促进再就业的功效,但是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