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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支票公约草案.doc

上传人:lizhencai0920 2017/12/3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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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支票公约草案
(经国际流通票据工作组通过的条款草案全文)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支票格式
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国际支票。
(二)国际支票是一种书面票据,
“国际支票(……公约)”等字样;
;
;
;
:
(a)出票地点;
(b)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c)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d)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e)付款地点;

(三)本条第(二)款(5)项所提到的各项陈述,如证明有误,不影响本公约的适用。
第二条按照第一条第(二)款(5)项在国际支票上显示的各个地点不论是否位于签约国内,本公约一律适用。
第二章解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条如果支票开出时备付资金,不足支票本身仍为有效。
第四条载有日期但不是其发票日期的支票仍是有效支票。
第五条在解释本公约时,必须考虑到它的国际性,和在适用时力求一致的必要。
第六条在本公约内:
(一)“支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支票;
(二)“受票人”是指已对它开出支票的银行;
(三)“银行”包括与银行性质相同的人或机构;
(四)“受款人”是指出票人指示向他付款的人;
(五)“持票人”是指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拥有票据的人;
(六)“受保护的持票人”是指支票持有人,在他成为持票人的当时,该支票的票面是完整的和正常的,而且:
,也不知道该票据曾有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的事实;

(七)“当事人”是指在支票上签字的任何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
(八)“签字”包括盖章、标记、复制、针孔刺字或其他任何机械方法作出。“伪造签字”包括非法或未经授权而在票据上采用同上办法的签字;
(九)“货币”或“通货”包括政府间机构制定的,即使只在它和指定的人们之间或指定的人们相互间作转帐之用的记帐货币单位。
第七条就本公约的目的而言,如果某人实际上知悉一项事实,或不会不知道该项事实的存在,则认为此人知悉该项事实。
第二节票据要件的解释
第八条支票应付的金额应为一宗定量的金额,尽管该支票表明这宗金额的支付应:
;或

第九条支票附有利息的任何规定应认为无此规定。
第十条(一)支票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二)支票金额的货币如与支票上所载付款地点所在国以外的至少一个国家的货币同名,且该特定货币未经表明为任何特定国货币时,该货币应视为付款地点所在国的货币。
〔签约国的法律如要求票据上的签字是书写的,可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作出声明,表示在该国领土内进行的票据上的签字必须是书写的〕
第十一条(一)支票总是凭票即付。遇有下列情形即应凭票付款:
;或

(二)支票上规定在指定日期付款的,应认为无此规定。
第十二条(一)支票得
,或以他自己为受款人;
;

(二)支票如被规定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款人中的任何一人付款时,可向其中任何一人付款,其中任何一个拥有该支票的人得行使持票人的权利,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支票应向所有受款人付款,持票人的权利只能由所有受款人来行使。
第三节不完整支票的补齐
第十三条(一)不完整的支票只满足第一条第(二)款(1)和(6)项的条件,但缺少其他成分属于第(二)款的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可予以补齐,如此补齐后的票据即为有效的支票。
(二)这种支票的补齐办法如不符合既定的任何协议,则
,对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必须是该持票人在成为持票人时已知悉不遵守协议的事实。

第三章转让
第十四条支票的转让手续是:
;或
,则仅交付该支票。
第十五条(一)背书必须写在支票上或其附单(“粘单”)上。必须有签字。
(二)背书得为:
,即仅有签字或签字加上一项说明,意即凭该支票可向任何拥有者付款;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