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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BF——2009——2702.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BF——2009——2702

合同编号:W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说明

,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组团旅游服
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
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 条、
第 3 条、第 5 条、第 6 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
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
(1)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组团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送到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
游者提供的签证代办、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
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
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
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
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
等。
(6)意外事件: 是指因双方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
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
活动等事件。
、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
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
头、电话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热线电话: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8 号,邮编:100022。
合同编号:W

专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和组团
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人,具体情况为:(表格不够可以另附,但需双方签字确认。)
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备注







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
约定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旅游手续
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手续:□护照、□签证、□出境航空客票、□。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团人数为人。
(二)成行团号: (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天夜(含在途时间)。
(四)出发地及时间: 。
(五)返回地及时间: 。
(六)途经地及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详见附件
(七)***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不满 12 周岁)旅游费
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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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留不归。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组(七)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
团资格的组团社。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出境旅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
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等方式拖延行
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实情况。第三条组团社的权利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资料的
保险及其他保险。真实性。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
《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部旅游费用。
相关事宜。(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
活动或自费项目。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四)有权要求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