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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新特点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2/3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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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析******犯罪的新特点论文
.. 摘要
***是一种公共权利因非公共性质的社会政治现象,在历史上普通存在,也因在不具有不法性质而受到遏制和惩处。本文将着重从现代******犯罪所呈现的特点来探讨******犯罪问题,以求能对国家反******犯罪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新特点
前言
******犯罪作为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已经存在四五千年了。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生产有了剩余和社会分工产生了交换的需要,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出现和人们私有观念的形成,负责公共事物的人员和“官员”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利用其手中握有的广大群众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侵犯公共财产和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被社会统治者阶级的法律规定为******犯罪,明令禁止,违者严惩不贷,以维护其统治关系。在中国上古时代初始出现的“昏、墨、贼,杀”三个最古老的罪名之“墨”罪,就是“******”犯罪的原始罪名。其注云:“贪以败官为墨”,就是贪图公共财物,败坏官府名声的行为,构成“墨”罪,并要处以“杀”刑即死刑。“《夏书》日: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①这是它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皋陶规定的“刑罚”。
何以墨罪要处以死刑呢?概以其既攫取了公众所有的不义之财,又败坏了官府在公共大众中的声誉,威胁或破坏了统治关系,故而必置之死地而后已。以后,历朝各代统治者都把贪赃枉法的******犯罪规定为不赦之大罪。然而奇怪的是不管历代法律是如何严刑酷罚的惩治,但是谁都没能把******犯罪消灭掉,反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原因何在呢?原因就在于产生******犯罪的根源:财产私有制的社会根源和私有观念的个体根源不仅未能消除,而且还在不断加强和发展,就像割韭菜一样,你割掉了这一茬,它又产生了那一茬。恶性循环,层出不穷。
这两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犯罪除了传统的收钱办事之外,又有了许多新的特点。
一、行贿招数有所变化
高档礼品、购物卷、合作分红、代交手机费、观光旅游、吃喝娱乐和色情***等,行贿招数层出不穷,且所占比例不断扩大。某直属企业***案件中,几乎案案都有以上内容的出现,如某厂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高档礼品、购物卷,吃请折合人民币高达6万多元,某供应处的魏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赠予的购物卷、代交手机费2万多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行贿罪和受贿罪等***型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等,这些客观要件表明了我国法律在规定***型犯罪的构成上仅要求以“财物”相***,而未涉及到“色情”这个***条件。
所谓***型犯罪,无外乎就是行贿、受贿两个统一对立面。***型犯罪大多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约束,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禁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