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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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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论文
..毕业一、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其全球性、快捷性、隐蔽性、渗透性等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交易中出现的某些税收新问题,往往在现有税收制度中找不到答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纳税主体,亦称为纳税人,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毕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是谁、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人员、章程等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便捷、直接,并免去了传统贸易中的中间环节,且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这不但影响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身份的确认,而且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如果税务机关还按传统方式执法,不知该把纳税通知单发给谁了。
。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着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的流转税就是按照征税对象来划分的,对销售货物的征税对象是交易商品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劳务的征税对象是取得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网络经济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如图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图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而网上交易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浏览或得到图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纳税地点是指与征纳活动有关的各种地理位置,如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在传统贸易中这些地点接近或一致,比较容易确定。而网络经济贸易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的流动性、随意性增大,使得税务部门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制定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每个税种都有特定的纳税环节,有的只在一个环节征税,有的实行每个环节征税。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势必对原有的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极大地影响流转税的缴纳。
。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税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网络经济采用高科技的交易手段,结果比较隐蔽,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存在电子货币交易和匿名支付系统,没有成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的定性。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不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为辅,就是以“属人原则”为主、以“属地原则”为辅,即地域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