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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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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试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利
版权
商标
理论基础
有限垄断以鼓励实用性发明的生产,以交换对技术的公开,最终增进公开领域
有限垄断福利表达性作品的创作,以交换对作品的公开,最终增进公共领域
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非功能性、显著特性的标识予以永久保护,以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
法律来源
专利法
版权法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客体
方法、机器、制造或事物的组合
科学、文学、艺术作品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标致、集体商标、商品外观(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
自然规律、自然物质、商业方法、精神状态
思想/表达区分、实用性原则(仅作品的表达性因素受保护)、不保护事实
功能特性,地名的描述性使用(除非具有第二含义)、具有误导性的标识、通用标识
保护条件
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公开充分性
独创性、可复制性
区别性(显著性)
获得保护的程序
专利局审查、再审程序、维持费
自动获得;登记的权利证明
先申请原则,使用在权利获取与维持中的作用,自愿登记,(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局审查,维持费
权利
制作、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复制、向公众传播、演绎
使用、禁止
权利范围
全要件原则、字面侵权原则、等同原则(受禁止反悔原则限制)
对表达性因素的实质性相似
禁止混淆之虞,禁止著名商标的淡化
保护期
20年(自申请日期)
自然人:终身+死后50年。法人:50年
10年,可持展;放弃;丧失显著性
公开
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申请中的公开充分性
无公开或发表要求
自愿
其他人权利
62、69、70条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产品来源的真实描述、合理使用、附带使用(评论、新闻、比较广告)
保护成本
申请、授权、维持费、诉讼费
登记费(可能)、诉讼费
登记检索、产品标示、诉讼费
权属、许可和转让
转让:辅助市场上的许可,但受反垄断审查;非排他许可(转许可受限制)
职务作品;作者原则;转让的限制(10年);非排他许可(不可能转许可)
品质保证义务;转许可的限制
救济
禁令救济(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损害赔偿(利润或损失、法定赔偿、三倍许可费);律师费
禁令救济:销毁或没收侵权工具;损害赔偿(无三倍许可费之规定);律师费;刑事处罚
禁令救济;损害赔偿(无三倍许可费之规定);律师费;销毁或没收侵权品;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
专利
版权
商标
理论基础
有限垄断以鼓励实用性发明的生产,以交换对技术的公开,最终增进公开领域
有限垄断福利表达性作品的创作,以交换对作品的公开,最终增进公共领域
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非功能性、显著特性的标识予以永久保护,以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
法律来源
专利法
版权法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客体
方法、机器、制造或事物的组合
科学、文学、艺术作品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标致、集体商标、商品外观(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
自然规律、自然物质、商业方法、精神状态
思想/表达区分、实用性原则(仅作品的表达性因素受保护)、不保护事实
功能特性,地名的描述性使用(除非具有第二含义)、具有误导性的标识、通用标识
保护条件
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公开充分性
独创性、可复制性
区别性(显著性)
获得保护的程序
专利局审查、再审程序、维持费
自动获得;登记的权利证明
先申请原则,使用在权利获取与维持中的作用,自愿登记,(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局审查,维持费
权利
制作、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复制、向公众传播、演绎
使用、禁止
权利范围
全要件原则、字面侵权原则、等同原则(受禁止反悔原则限制)
对表达性因素的实质性相似
禁止混淆之虞,禁止著名商标的淡化
保护期
20年(自申请日期)
自然人:终身+死后50年。法人:50年
10年,可持展;放弃;丧失显著性
公开
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申请中的公开充分性
无公开或发表要求
自愿
其他人权利
62、69、70条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产品来源的真实描述、合理使用、附带使用(评论、新闻、比较广告)
保护成本
申请、授权、维持费、诉讼费
登记费(可能)、诉讼费
登记检索、产品标示、诉讼费
权属、许可和转让
转让:辅助市场上的许可,但受反垄断审查;非排他许可(转许可受限制)
职务作品;作者原则;转让的限制(10年);非排他许可(不可能转许可)
品质保证义务;转许可的限制
救济
禁令救济(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损害赔偿(利润或损失、法定赔偿、三倍许可费);律师费
禁令救济:销毁或没收侵权工具;损害赔偿(无三倍许可费之规定);律师费;刑事处罚
禁令救济;损害赔偿(无三倍许可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