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代理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政府论》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行纪行为。《民法通则》采取的是严格狭义代理的概念。本书所讲的代理,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狭义代理。
三、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适用范围很广,受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1)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因为人身属性的原因,所以不能适用代理。(2) 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3) 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是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还可以是合伙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三)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又称部分代理、特定代理或限定代理。一般代理是特别代理的对称,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
三、本代理与再代理
以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转托为标准,可以把代理划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复代理、转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