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报关员考试每日学习指导(二十)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概述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人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存放货物的范围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不得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和管理
(B型)的必要条件,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4项。
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改要求”等5项。
(B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3)“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4)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5)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企业申请进人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证书”。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B型)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五)监管和报关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