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者按:2005年9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将汽车行驶记录仪列入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该产品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认证。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05年10月1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5年第28号公告,正式发布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6:2005),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相关企业理解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及尽快申请认证,认证中心综合部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汇集解答,供参考。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认证受理热点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录仪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直接法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三、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技术规范主要是什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6:2005)。
四、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收费;并以附件方式列出: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五、怎样理解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范围?
安装在如下车辆上的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显示、打印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长途客车
旅游客车
半挂牵引车
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
注:上述范围是从强制性执法角度来规定的,主要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但并不限制用于其它车辆的上述产品申请和获得3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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