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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科学量刑与程序保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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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科学量刑与程序保证.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2/5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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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科学量刑与程序保证
【摘要】从实体法来看,真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不能如现行教科书阐述的那样对一切涉讼公民不因各种具体因素的差别而作任何区别对待,而应该在对行为人具体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实行科学量刑,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从程序法来说,重要问题在于如何为科学量刑提供程序保证。科学量刑与程序保证所包含的是与应该相统一有其哲学意蕴。
【关键词】科学量刑;区别对待;程序保证;反对歧视;有利被告人回归社会
一、科学量刑: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党在新时期提出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这不由使人想起马克思说的一句十分深刻的话:一个存在物若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因而其存在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1]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正提示着量刑与人之间的对象性关系。为了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必须重新广泛深入地研究刑事司法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宽严相济的实际意义作出阐明。刑罚的裁量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受到更多的关注,量刑是否公正与平衡已经成为人们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由此提出应该实行以人为本的科学量刑,其内涵十分丰富。
第一,量刑应当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在解释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时认为,所谓一律平等就是对一切涉讼公民不因各个方面的差别而在法律上区别对待。这样一刀切式地解释,尽管过于简单,却恰恰符合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社会与法治实际:(1)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薄,权力、地位、影响、财富等因素造成执法不公平;(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保护本地利益,同样案件得不到同样处理;(3)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滥用侦查、强制措施;(4)办案先入为主,不全面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不认真调查核实;(5)司法不讲效率,不讲事实,不重证据,不依法办案等等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另外,各种工具论几乎成为一种公理:法律是国家的工具,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法律是发展经济的工具,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工具等俯拾皆是,不胜枚举。国家、阶级斗争、发展经济、党的政策等等无不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形成种种特权。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在论述量刑与审判的基本原则时特别强调反对特权,强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不作任何区别,任何人不得因其身份的理由逃避法律的审判,这种强调在法律史上是一种划时代的进步。可以肯定,反对特权,在适用法律上对涉案公民一律不作任何区别对待正适应了当时社会的迫切需要。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随着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对如何实践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如何以人为本成为人们追求的新目标,费尔巴哈说只有人性的东西才是有理性的,人乃是理性的尺度。[2]社会形势的变更,使人们更加重视刑事法律对人的保护功能与刑罚的社会效果,不作任何区别对待的僵化阐释显然与现实的需要有着不少的差距与矛盾,因此已经不再合乎时宜。
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适用法律从来都不是一刀切的。在典型的《唐律疏议》中,关于定罪量刑就有八议请、减赎当等多种规定,这些规定以前我们都认为是封建法律为保护封建等级制和特权而设定的,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批判与否定,从来没有考虑过其中的合理性以及传承性。事实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