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论文
.freel party);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do party)。
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纵向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另一种表现即横向垄断协议相比,无疑具有鲜明的特征。
首先,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更确切地说,这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一般来说,横向垄断协议具有一致对外性,经营者有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则具有一定的限制关系,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再次,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则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如协议、决定和其它协同行为,并多为默示方式。
二、对纵向垄断协议经济效果的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对于市场竞争、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有着多方面的影响,往往呈叠加和交错状态。如果行为的具体形态不同,则行为的效果便会发生微妙以至显著的变化,最终在作用上体现出正、负两重性。
从目前情况看,学界对于纵向垄断协议持积极看法的居多。尤其是芝加哥学派认为,纵向垄断协议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其目的一般不是为了共同限制生产数量或者提高商品价格,而是为了协议当事人的共同利益,所以这种协议能够起到增加社会财富的作用,应给予肯定。应当说,这种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因为现实的经济生活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了这一观点:
第一,纵向垄断协议能够提高销售商的积极性,有效地缓解“搭便车”(free-rider)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和生产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某些经营者希望自己不付出或很少付出努力而享受别人的劳动成果的状况。由于他们的投机取巧,往往使得一些诚实经营的商家虽然提供了商品经销上的优质服务,却还是丢失了不少交易机会,减少了经营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他们服从生产商指令的热情。那么,怎样才能消解这种搭便车的现象呢?无疑,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生产商和每个销售商签订一份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独家销售的纵向协议。这样做的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大大提高销售商的积极性,使得他们愿意花更大的精力来建设、发展和促进这个地区的产品经营,从而增加产品的销售。当然,从对整个社会的作用来讲,亦可以减少重复投资和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等等。
第二,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减少销售商的运营成本和风险,解决套牢(hold-up)问题
任何一个销售商欲在特定市场上站稳脚跟,首先就得有所投入,而且他们还要承担经营失败的种种风险。如果经营者之间能够达成一定的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纵向垄断协议,这将有利于销售商的长期安排,避免为应付需求的波动而大量储存货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营费用和风险。在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时候,为了满足客户的某些特殊需要,供应商或者销售商必须在设备或人员培训上进行额外的投资,而这些投资又不能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领域,这样,便使得这些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