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259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7/12/5 文件大小:25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ZD/BSG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ZD/BSG -XX-XXX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2010—XX—发布 2010—XX—实施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科技质量处发布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法规、健全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的分析、处理质量事故,制定、实施纠正措施,预防类似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装备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公司有关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质量事故的管理。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因出厂产品本身质量缺陷或服务质量不高给顾客造成损失(停工)的事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出现缺陷或不足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事件;质量体系运行中存在的严重不符合项;以及在国家、省(市)、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公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管理,包括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应急、调查与处理、统计分析与改进、考核与责任追究等。
因质量问题造***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公司质量事故的分级原则:
(一) 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后果;
(二) 根据事故对公司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
(三) 根据体系检查时不符合项的性质;
(四) 根据实施产品抽查单位的级别(国家、集团公司、分公司、公司等)。
第六条公司质量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特大质量事故
由于出厂产品不合格,给公司造成100万元及其以上经济损失的;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1);
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公司社会形象的;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工程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降低。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出厂产品不合格,给公司造成1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到500万元以下的;
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集团公司通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影响集团公司、公司社会形象的;
因主观原因造成企业必须具有的生产质量资质证书被取消或失效;
国家、集团公司或省级组织的对公司监督检查出现产品不合格的;
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5日及以上的。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较大质量事故
由于出厂产品不合格,给公司造成10万以下经济损失的;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3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的;
由于质量问题,受到用户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出厂产品存在缺欠,导致用户投诉,有损公司形象的;
外部质量体系审核、公司总部组织的内部审核,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
公司总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出现产品不合格的;
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3日到5日以下的。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其以下的;
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3日以下的;
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合格量占当天生产量20%及其以上的。
产品重复不合格达到5根及以上或生产现场钢管压爆1根及以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科技质量处是公司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质量事故达到集团公司界定的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时,配合集团公司、分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调查、处理公司各所属企业发生的除集团公司界定的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以外的本规定所判定的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对发生质量事故后实施纠正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公司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配合上级部门对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 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并对实施纠正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单位质量事故进行统计汇总,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及报表;
(五) 制定本单位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与应急
第九条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所属企业应立即电话报告科技质量处,并在8小时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录2)。
科技质量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报经公司领导批准,12小时内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