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搞好后勤管理服务,根据《企业财务准则》和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经营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会计法》,建立健全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健全集团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集团经济秩序。
2、对各项经济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3、科学配制、合理使用集团资产,努力增收节支,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
4、对集团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研究,如实反映集团经营状况。
5、核定各经济实体的经济指标,监控各经济实体经济运行
状况。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别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集团财务室为学院财务处派出的财务机构,接受学院财务处业务上的指导。
第七条:财务人员的工作调整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的财会人员不得上岗。
收入管理
第九条:收入是指开展各项服务、经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各种收费须执行院内收费标准,各项收费必须开具有效票据,对无证收费、乱收费、乱涨价的情况,没收违规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有偿服务的,所收款项应及时全额上交财务部门入帐核算。
成本与费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必须加强成本和费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费用的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各实体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认真核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各项费用支出的管控制度。超过1000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和非生产性支出须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超过3000元及以上时还须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1000元及以上的经营、生产支出,须经主管经理批准;超过10000元的重大投资或支出需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经营、生产中涉及零星采购的,必须有二至三人经办,不得独自采购。购物发票等票据背面应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亲笔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以增加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十六条:批量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以降低消耗,节省开支。
第十七条: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必须按集团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安排招待用餐或提高用餐标准。
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当家理财,不搞赤字运行。如出现赤字(特殊情况除外),经总经理审批后可办理集团内部借款手续。在借款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等资金周转恢复正常后可补发工资。
第十九条:以下费用按规定计提: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计提。
2、按国家规定上交的住房公积金。
3、按规定提取失业金、医疗统筹金。
第二十条:工资、效益工资的发放应与经济效益挂钩,由集团统一核定标准,各实体不得自行设立各种名目的补贴。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集团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集团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