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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三)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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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三)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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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分论第四讲(三)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Crimes of Disrupting the Order of Administration panies and Enterprises
概述
《刑法》第158条至第169条,共12个条文,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的具体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罪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个别只能是自然人,如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
(2)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3)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如商业玩忽职守罪。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企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犯罪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司、
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终止的各个过程中,其共同特点是都违反了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
本节罪多为情节犯,即要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学习本节,要求对公司法有一定的掌握。
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申请登记者)
(2) 客体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就是欺骗公
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行为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最低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达到法定数额却虚报更高数额的资本。
,即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本罪是结果犯,是否取得公司登记是构
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若欺诈手段被登记机关发觉而未予登记的,则不成立本罪。
、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那些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的,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但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除了责令改正外,还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略)
背景知识——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经营范围,分别作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1、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2、对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3、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4、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设立公司,极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应予以刑法打击。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
应当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实物等五种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限制)

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作为出资的货币。
★未交付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财产权,也就是根本没有交付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转移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财产权的情况。
抽逃出资的行为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行为人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的行为。
应当注意:如果公司发起人、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或者以适当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回或减少自己的资本,则不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C、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否则不构成犯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问题:如何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