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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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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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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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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二、强制措施的意义
三、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和意义
二、逮捕的条件
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必要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安、公安、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可能被打击报复的
企图***或逃跑的
推定有社会危害性,予以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
违反设定义务,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程序
批准与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由公安报请检察院批捕,公安没报捕,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可决定逮捕
省级以下检察院自侦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自诉案件、移送法院前未捕的公诉案件,由法院决定逮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逮捕后的通知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外,应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逮捕后的讯问
需在24小时以内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批捕的期限
已被拘留的
7日(自侦案件,决定时间可延长1至3日)
未被拘留的
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的情形(12年单选26题)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听取律师意见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审查后的处理
批准逮捕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逮捕的
说明理由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通知公安
符合72条第1款,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建议
公安对不捕
的救济
公安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同级检察院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三节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与意义
二、拘留的条件

安拘留条件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
犯罪后企图***、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法院
无权决定刑事拘留,只能司法拘留
三、拘留的适用程序
证件要求
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可以不要拘留证。拘留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决定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送押
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讯问
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谁决定,谁通知;谁决定,谁讯问;不管谁决定,都是公安执行)
拘留期限(包含审查批捕的时间)
公安
一般情况,3日内提请批捕
特殊情况,提请时间可延迟1-4天
10天
14天
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提请时间可延长至30日
37天
检察院
一般情况下,14日内作出逮捕的决定
14天
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延长1-3日
17天
第四节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符合逮捕条件
(替代逮捕)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替代取保)
指定居所监居
条件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地点限制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期限
6个月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刑期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