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二、强制措施的意义
三、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和意义
二、逮捕的条件
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必要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安、公安、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可能被打击报复的
企图***或逃跑的
推定有社会危害性,予以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
违反设定义务,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程序
批准与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由公安报请检察院批捕,公安没报捕,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可决定逮捕
省级以下检察院自侦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自诉案件、移送法院前未捕的公诉案件,由法院决定逮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逮捕后的通知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外,应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逮捕后的讯问
需在24小时以内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批捕的期限
已被拘留的
7日(自侦案件,决定时间可延长1至3日)
未被拘留的
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的情形(12年单选26题)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听取律师意见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审查后的处理
批准逮捕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逮捕的
说明理由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通知公安
符合72条第1款,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建议
公安对不捕
的救济
公安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同级检察院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三节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与意义
二、拘留的条件
公
安拘留条件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
犯罪后企图***、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法院
无权决定刑事拘留,只能司法拘留
三、拘留的适用程序
证件要求
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可以不要拘留证。拘留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决定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送押
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讯问
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谁决定,谁通知;谁决定,谁讯问;不管谁决定,都是公安执行)
拘留期限(包含审查批捕的时间)
公安
一般情况,3日内提请批捕
特殊情况,提请时间可延迟1-4天
10天
14天
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提请时间可延长至30日
37天
检察院
一般情况下,14日内作出逮捕的决定
14天
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延长1-3日
17天
第四节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符合逮捕条件
(替代逮捕)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替代取保)
指定居所监居
条件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地点限制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期限
6个月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刑期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