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6第六节FSC和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ppt

格式:ppt   大小:108KB   页数:20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6第六节FSC和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ppt

上传人:mfhrekp299 2017/12/5 文件大小:10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6第六节FSC和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检查
一、船舶签证管理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海事局负责我国船舶的签证。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但军用、公安船舶,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船舶,不需办理签证。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500总吨以下机动船及各种非机动船舶,除按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外,还应按本规则办理签证。
1
(了解)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具备下列条件:
1)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2)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局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4)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5)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6)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7)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8)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h的,进出港签证可在出港前同时办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前仍需出港签证。
仅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来往于港口附近的“短线”船,可由所有人、经营人申请办理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90天。
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锚泊和航经港区水域的船舶,只要不变更持证船员、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可不办理进出港签证。
船舶因抢险、救生、缉私、维护航标等原因需紧急进出港的,可在执行任务后补办签证。
进出港签证手续由船舶驾驶员向海事局或其签证站点办理。
3
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
(1)船长、轮机长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3)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4)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5)办理出港签证后36h内未能出港;
(6)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它情况。
4
、处罚
船舶签证簿是船舶航行的必备文书,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机关外,任何单位、人员均不得扣留、收缴和签注。签证簿必须由海事机关核发。
每艘船舶只能使用一本签证簿。签证簿损毁或使用完毕后,送海事机关检查注销,并由船舶或船舶所有人保留3年。
5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自1995年3月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局、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我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
凡进出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除非另有规定,均应由检查机关依法实施检查。检查机关通常不登船检查。
6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局审批。并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h前,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h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h的,经检查机关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舶在抵达口岸前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否则,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卫生检疫机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
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可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电讯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卫生证书过期或卫生状况不合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载有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
7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h内到检查机关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在24h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海事机构,由其协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8


对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h内往返一个或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事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经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