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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案例分析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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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罪与非罪”类题型,需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分析工具,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四大构成要件。? (2)对“此罪与彼罪”类题型,需要回答不同犯罪区别的最主线标志是什么。? (3)对某些犯罪的“特殊形态”类题型,例如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未遂或者中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等,需要考虑各种形态的成立条件。?(4)对“如何解决犯罪人”这类题型,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累犯、自首,有无缓刑、假释等特殊的刑罚合用情形。?? 最后,在解答案例分析题时,应做到语言简练、言之有据(有法律条文上、刑法理论上依据),切忌不着边际、主观臆断,简朴堆砌文字。2023年 案情: 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成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导致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某动手。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半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恳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后宋某向本地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假如有未完毕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态):(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行为可以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 (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5)?为什么? [答案](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 (2)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3)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由于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4)刘、黄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接受金某的意图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正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考试大/收集/后在被害人恳求下自动放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态。而二人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由于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财物。(5)不应当追缴。由于根据《刑法》第303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原则的规定,其赌博行为依法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追究。 [解题思绪]本题综合考察行贿罪、赌博罪、故意杀人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窝藏罪、诈骗罪等具体犯罪构成,以及总则性的共同犯罪、刑法合用空间效力、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等问题,具有相称综合性。解答的关键是分别以每一个行为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为考察点,然后逐层分析,如以宋某的行为为例,其在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涉及:一是为达成个人目的而向有关人员送礼行贿的行为;二是在国外赌博的行为;三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违规建筑,导致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的行为;四是将金某倒卖许可证和走私凭据带走隐藏或者销毁的行为,然后根据具体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逐个分析是否都构成犯罪。[法理详解] (1)就宋某的行为而言,其为达成个人目的而向有关人员送礼达2万元,违规办理出国手续的行为,属于行贿性质,构成《刑法》第389条的行贿罪;其在国外赌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主体必须是赌头或者赌棍,并且必须出于以营利为目的。再者,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合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并且宋某既非军人,也非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宋某赌博行为依法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追究。既然如此,那么第(5)问的答案也就出来了。宋某作为包工头,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违规建筑,/考试大/收集/导致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宋某碰到涉嫌犯罪的金某后,将金某倒卖许可证和走私凭据带走隐藏或者销毁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证、销毁罪证,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 (2)就金某的行为而言,其碰到涉嫌犯罪的宋某后,为宋某提供隐藏的处所、提供隐藏逃匿的费用,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罪;其产生故意杀害宋某后,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具体实行该杀人行为,但由于具体实行杀害宋某的刘、黄二人自动放弃而未得逞,这是金某意志以外因素导致的,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3)覃某明知金某的杀人故意与具体计划,虽然有些不太情愿参与,/考试大/收集/但还是负责为其传递了该犯罪信息,与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虽然自动退出,但并没有阻止此外两名共同犯罪行为人刘、黄去实行故意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结果没有出现是由于具体实行杀害宋某的刘、黄二人自动放弃而未得逞,这是覃某意志以外因素导致的,应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4)刘、黄二人接受金某的意图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因其在正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过程中,在被害人宋某的恳求下而自动放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态;二人回到金某处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金某的信任,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的行为应构。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也许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批准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钞票后,村长才批准签订租赁协议。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钞票,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拜别。大火烧毁山坡上的所有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钞票,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问题:、李某钞票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为什么?,也许有哪些理由?如否认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许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参考答案:,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赵某父亲不成立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只有在离退休人员运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由于二人共同运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拟定犯罪数额。,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导致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干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导致的,邢某仅是偶尔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肯定因果关系的大体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否认因果关系的大体理由:(1)根据相称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称性;(2)被告人实行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合,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干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规定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钞票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规定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为什么? ?为什么? ,也许存在哪几种解决意见(涉及结论与基本理由)??为什么??为什么? ?为什么?参考答案:。由于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由于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白其行为是杀人行为,并且表白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由于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由于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由于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三、(本题22分) 案情:2023年10月2日半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的,拟定目的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认可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认可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尔结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算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通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23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23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本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解决,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23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23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23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规定法庭调查。公诉人辩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导致,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的确充足,辩护人提供的材料局限性以充足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为什么? ,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证据的确充足?为什么? ?为什么??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三、参考答案:。由于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对的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规定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告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告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假如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的确、充足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由于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的确、充足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由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的确充足。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也许;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行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也许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的确充足。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重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2)不适当。由于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此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可以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也许的证明作用。五、(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问题:、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假如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黎某规定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五、参考答案: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由于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与诉讼。(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由于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由于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变更诉讼请求、认可对方诉讼请求、增长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由于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规定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规定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由于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通过劳动仲裁后,才干向法院起诉。:(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假如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规定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2023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作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23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钞票)。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忽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认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公司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受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所有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紧张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本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所有罪行。问题?,是什么性质?为什么?,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解决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参考答案: ,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是盗窃既遂。 ,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解决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假如在实行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结识错误来解决,只要存在相称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并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一方面,赵某实行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惊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结识错误;假如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被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由于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三、(本题21分)????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23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23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备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23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钞票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紧张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解决,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结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急忙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劳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23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钞票被提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答题规定????①可以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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