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一、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执法职能
二、莆田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建监察支队部分执法职能
三、莆田市规划局委托市城建监察支队部分执法职能
一、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执法职能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随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的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轻微
在城市其他地方随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的
A
在城市其他地方随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元罚款
一般
在城市次干道随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的
A
在城市次干道随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元罚款
严重
在城市主干道随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或拒不改正的
A
在城市主干道随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罚款
B
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罚款
2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一般
未自行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A
未自行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较大影响的
A
拒不改正,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元罚款
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轻微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2张(处)以下的
A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2张(处)以下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 100元罚款
一般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2张(处)以上20张(处)以下的
A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20张(处)以下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每张(处)×50元/张(处)罚款
严重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20张(处)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A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20张(处)以上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1000元罚款
B
拒不改正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2000元罚款
4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