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卖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即丧失后会侵害被害人的身休健康的人体组织,包括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膜腺、眼角膜、皮肤、肢体、骨头等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但血液、骨髓、脂肪、细胞不属于器官。但必须是活体的器官,而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第二百三十四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他人”:即被组织者,包括任何他人,属于组织出卖人休器官罪的被害人,因此不可能成立本罪的共犯。
在刑法规范旨在保护被害人的身休健康时,被害人与他人共同加害于自己身体的,虽然他人的行为可能违反刑法,但被害人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简言之,自己不可能对自己犯罪。
例:甲想出卖自己的器官,并且唆使乙介绍他人购买其器官的,虽然乙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甲也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是指经营人体器官的人出卖或者以招募、雇佣(供养器官提供)、介绍、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并非集团犯或者组织犯,故不能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解释为组织他人从事人体器官买卖活动,也不能解释为组织贩卖人体器官。
只要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中包含了组织出卖的内容(如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行为),即可成立本罪;
组织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使用强迫、欺骗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
出卖者直接将自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的,不成立本罪;
单纯购买人体器官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为了购买而组织他人出卖的,成立本罪;
出卖者因器官价格被欺骗的,行为人仍然成立本罪。
其中“组织出卖”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只要将人体器官当作商品买卖即可。故只要对被摘取人体器官的出卖者的身体达到了伤害程度,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要求必须将人体器官卖出才成立既遂。
第2款: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同时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是指组织者出卖他人的人体器官,,事实上也没有出卖其器官,组织者的行为就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休器官罪。因此,如果组织者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但实际上将器官出卖给他人的,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第1款规定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第2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具有部分交叉关系(法条竞合)。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出卖器官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依然可能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应当实行并罚。
例2:组织者甲让同伙乙诱使已满18周岁的人出卖人体器官,但乙却诱使不满18周岁的人出卖人体器官。如果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对立关系,那么,无论采取犯罪共同说,还是采取行为共同说,乙与甲都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按照两罪竞合的观点,甲、乙共同实施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成立共犯。
例3:欺骗他人捐献器官,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有:
(1)谎称切除阑尾,事实上将被害人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他人的;
(2)对被害人说称捐献的器官会自己再生,被害人因此而同意捐从器官的;
(3)谎称仅摘取某器官的一部分但事实上摘取了大部分的;
(4)甲欺编乙捐献器官给他人,乙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同意捐献器官,事实上甲将乙的器官出卖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