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参考文献”不可替代“引文注释”
常言道:“天下文章一大抄”。这句话在学术论著的写作中具有两个绝然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将古今中外学术论著中的带有结论性的语句、段落一字不漏地抄引,并注明其详实出处作为论据。如此“一大抄”,无疑是褒义语。其二,是将古今中外学术论著中的带有结论性的语句、段落用自己的语言方式重述一遍,不注明详实出处,仅在文末开出“参考文献”字样,从而蒙混读者,使读者以为文中的结论性语句皆是作者的研究成果。如此“一大抄”,无疑是贬义语。
当今,音乐理论界有不少人,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中,剽窃、抄袭之风已经泛滥成灾。其偷盗手法十分简单――即以“参考文献”替代“引文、注释”。君不见,近二十年来,全国绝大部分音乐理论刊物,无不发表大量的以“参考文献”替代“引文、注释”所谓的“学术论文”!说实话,这类“学术论文”,鄙人一字不读!因为这类文章毫无学术价值。
面对音乐理论界“一大抄”的剽窃、抄袭之风,早在1988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杨沐先生就在《音乐研究》上发表了《我国音乐学学术文论写作中的几个问题》①中强调了学术论文写作中的“注释”、“引文”必须规范化。
到了2000年,杨沐先生又在《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上发表了《再谈学术规范与文德文风》②一文中云:“深感中国大陆音乐学术文论写作不合规范,征引他人言论甚至取用他人成果却不注明出处的弊端严重,文德文风可虞……目前国内音乐出版物中只在书末列一‘参考文献’而行文中不作任何说明的做法却好像已经成了惯例。哪怕著作中大量使用了别人的成果,也都不注明出处,只在书末附一个并不完整的‘参考文献’就心安理得了。……结果是一本本割断学术史、绝大部分抄自编自他人旧著、讲义或手稿的‘著作’包装出笼。不知实情的读者因而把抄袭者视为该专题的开山鼻祖,以为前无古人。”
又如,谢维扬先生在《也谈学术规范问题》③云:“在一项成果中,哪些是自己的发明,哪些是借用了成说,一定要讲清楚。现在不少作品对此采取故意模糊战术……这种模糊战术的坏处很大,不仅造成一大批低水平重复的‘成果’,而且给后人留下了一笔糊涂账,对科学的良性发展十分不利。”
又,曹树基先生在《学术批评的规范》④云:“在研究中不注明来源地引述他人著述,可视为抄袭;对于所引用的成果,只在文章的末尾或书末列为‘参考文献’,在正文中并不提及,也可视作抄袭;将他人著述中的文句进行改写,又得出与他人相同的结论,同样视作抄袭。”
为了统一音乐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2000年《中国音乐学》编辑部特地刊登了《撰稿格式要求》⑤,其中列出了“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条目中说:“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署名,一般列表于文末;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周案:引文]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可见,“参考文献”重在“参考”他人著述后,从而受到写作思维的启迪;而“注释”重在注明“引文”的出处及对“引文”的进一步解释。两者之间虽有联系却各有侧重之点。
面对“文抄公”队伍日趋庞大的现象(甚至某些博导、硕导也加入了这个行列),2003年4月10日,人民音乐出版社、中央音乐学院、《光明日报》文艺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以“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建设优良学风和文风”为会议主题的“学术道德建设问题座谈会”。在会议的联合声明(二)中说:“作者在文章中的思想观点与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