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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强制措施 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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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强制措施 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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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强制措施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性质:预防性的程序手段,不具惩罚性。
对比:刑罚、行政处罚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特征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1、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大小。
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大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可能。
4、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及证据的收集情况。
拘传
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与传唤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一次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117条)
取保候审
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比保释)
方式:;
(1000元以上)。
最长期限:12个月。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保证人
保证人的条件(67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证人的义务(68条):《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69条)
、县;
、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