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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问题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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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集团诉讼问题研究论文
.freelodel Suits)。其中每一种都各有利弊及局限性,但是又有一个共同点,即最初都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而建立的,但都可能被作为现代小额多数侵害的救济途径而发挥作用。比较这些制度的优劣,“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很难说清某一法律下的各类经验对其他法制有多大的重要性,但至少可以说越是扎根于某国特殊的政治、法律环境的制度,越难嫁接到其他国家去。许多证据都表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逐渐认识到更有效地确保扩散性片断利益的必要性,但当想要将某国为此所设立的制度推广到其他国家时,不能不进行十分慎重的考虑。因为这里采用的集体诉讼、分担律师费原则等等方法……并不是如制铁技术、阑尾手术般非常容易进行移植的‘法律技术’。确切地说,大多数制度都与该国的政治构造、三权分立的具体形态密切相关。……仅仅是对各国为促进公共利益而采用的方法进行一番计算,也远远不能预测出其中哪些对其他国家也适用,如果加以采用,也会同在母国一样起到同样的效果。”iii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政策取向下,人们由于受到不同的价值观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对每一种制度的评价都会有所不同。比较法研究不仅应对各国集团诉讼的立法和制度进行规范分析,还应进一步比较这些制度和理念的同异及其原因。在一个民主和理性的社会中,在引进或创建任何一项制度时,最重要的是保持各种信息渠道和言路的畅通,形成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保证公平与效益的统一,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与相互协调。
二、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对策
当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着集团性侵害造成的小额多数权利救济问题,并由此产生了相同或相似的社会需求,即:尽快制止这种侵害的继续并对违法者予以制裁;以及对已经造成的侵害给予救济。尽管各国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市场和企业的规模有大小之分,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这两个问题都不同程度地摆在每一个国家面前,并且正在以跨国界、跨区域的形式发展。不仅如此,由于当代消费者运动的推动,全球性的群体性侵害及其救济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并迅速波及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围绕着上述基本问题,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相关问题,包括,如何有效地通过事先防范性措施(包括民主化的大众监督方式)避免侵害的发生,如何通过司法救济、特别是民事诉讼处理社会中发生的新型纠纷和利益冲突,公益诉讼的理念,诉讼成本与效益问题、司法资源配置及司法功能等等。这些共同的问题和共同需求聚合为通过特定的司法途径或诉讼程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并为此进行了各种以相对经济和集约化的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的尝试和努力。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到这样几个特征:
首先,世界各国都在尝试建立某些新的机制、特别是新的诉讼形式,以发挥特殊的功能,解决传统诉讼制度中无法解决的问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都已被纳入到当代世界各国司法体系之中,并仍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新机制的建立必然会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和司法原理、技术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和矛盾,在一些最根本的问题上,如当事人适格、诉权让与、判决效力扩张等仍存在着较大障碍。一旦这些障碍被突破,必将带来集团诉讼或公益诉讼的大发展;但是,由此也可能带来制约与控制的失效,导致滥用和混乱,甚至由此引发民诉法学原理和体系的彻底颠覆。由于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尝试都尚未提供完全成功的经验和确定的答案,因此,这一尝试和经验积累的过程仍将持续下去,突出的特点是谨慎立法、不断改革和司法机关的严格控制。
最后,如果仅仅从应然的理念和逻辑推理出发,人们可能很容易将现代集团诉讼视为一种带有普适性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现象,并确信某些符合当代社会特定需要并具有重要价值的集团诉讼模式或制度,可以无障碍地移植或引进到其他国家或社会,成为当代人类社会共同的法律文化和司法的必然发展趋势。这种信念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成为一种强烈的意识形态,使人们不愿意看到事物的另一面或其他路径及方式。然而事实上,在世界各国,同类制度的构想尽管具有相似性或共同性,但无论是基本理念和原理,还是制度设计及运作方式上,都存在着巨大而明显的差异。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优势、重点和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弊端。这就对其他试图借鉴这些制度的国家提供了多样的选择,也增加了选择和制度设计的难度。
那么,面对相同的时代课题,世界各国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的对策和制度选择呢?首先,面对这一新问题,传统的经验和既有制度中很难找到适合的现成方案。当代世界各国的集团诉讼模式,几乎都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发展的;甚至是与立法者最初的制度设计相背离的。而在未经实践检验前,决策者有时并不能在众多的选择中先验和主观地判断哪一种制度为最佳方案。而迄今为止的实践结果表明,几乎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群体性救济模式。这就更加造成评价和选择的困难。其次,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