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各项要求,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办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消《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三)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
3、本地经济比较发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食品质量检验能力较完备的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局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