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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7/12/7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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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相关情况的说明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4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背景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政府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多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些个案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因素,也有监督制度建设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因此,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亟需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纠正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执法监督主体众多,监督力量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二是,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实施主体及其职责,致使监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执法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措施、监督内容不明确,导致执法监督依据不足,监督工作难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四是,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监督标准不统一;五是,当前执法监督的重点主要放在“纠偏于既遂”,对“防患于未然”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六是,执法监督的结果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各地在处理和追究责任时往往流于形式,导致监督乏力。
目前,除了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项监督制度已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国家还没有专门就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落实三中全会的这一要求,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一)调研起草阶段。省政府法制办对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组织专门人员对全省执法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工委安排专门人员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并赴外省进行了考察学****学****借鉴外省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组织召开了两次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17个市政府、有关省直部门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十多次讨论修改,并再次送请全省17个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集来的意见,在认真梳理、研究并吸收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会签稿,发送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个部门进行会签。
(二)省政府审议阶段。2014年,该条例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省监察厅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将草案上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再一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修改形成了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草案。经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省人大审议阶段。《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后,在审议期间,省人大派人专程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请示。全国人***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对《条例草案》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我省通过地方性法规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省人大组织人员赴外省进行了调研学****汲取了外省的许多宝贵经验,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4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包括来自于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和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