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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f环境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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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f环境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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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f环境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ISO14001模板文件
文件名称:环境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文件编号:3-管理-05
制订部门:管理部
制订日期:1999年月日
页数:

























编号
1
2
3
4
5
6
7
8


文件制修订记录
NO
发行日期
修订申请书编号
制修订内容
修订页次
版本
1
1999
新订

2
3
4
5
6
7
8
核准
审查
制订
目的
本文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从而便于遵守。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SP—0003C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管理程序。
定义
本文件使用下列定义。
固体废物: 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的饿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内容
一般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它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理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的回收利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储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石和其它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对废轮胎、废蓄电池、废电器等固体废弃物,应收回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不得随意弃置和倾倒,应交给具有技术、设备条件的单位回收。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5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确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