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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环境法律法规–大气污染防治
文件编号:3-管理-07
制订部门:管理部
制订日期:1999年月日
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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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修订记录
NO
发行日期
修订申请书编号
制修订内容
修订页次
版本
1
1999
新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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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制订
目的
本文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从而便于遵守。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6月1日起施行,19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3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0你娜月1日起施行)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深府[1996]362号)
ESP-0003C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管理程序
内容
、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
,排放和泄漏有毒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为号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氢类尾气的,须包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因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取其它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高炉煤气和稳定排放的煤矿瓦斯,合成氨驰放气等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
,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必须按规定现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