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环境公益诉讼
摘要:随着工业文明发展,环境污染已经越来越严重,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环境公益诉讼从理论研究层面上找寻出了解决环境纠纷的措施,在实践中国外一部分国家也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制改革。但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因此文章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其次分析了我国当前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纠纷的法律漏洞。最后总结了完善我国法律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及弥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共利益; 环保法庭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或法人,出于保护全人类公共利益目的,针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在致使得环境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势下,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一般来讲,当前我们面临的环境问题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企业的行为造成的,而且因为环境破坏所遭受损失的主体更不是某一个人,甚至不是某一个区域的人,那么按照传统的诉讼制度要求确定原被告的身份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公益诉讼的原告人即提起公益诉讼的人,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认为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这样的规定使得普通市民拥有了环境司法救济的权利,大量的破坏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起诉、审判的方式被批露,有效制约社会权力滥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又被称为非直接利益相关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和与传统诉讼的原告不同,不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其所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也就是说原告起诉的原因并不是自身利益遭受损失,而是公众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例如,一个渔民因为企业的污染导致自己无法从河里捕鱼而起诉该企业,那么这种起诉只能是传统意义的诉讼,但是如果是一个律师发现这种现象而到法院进行起诉,那么这种就可以称之为公益诉讼,即起诉主体和所实现的利益没有直接相关性,原告仅仅是为了公众利益而起诉。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预防性
当前的自然环境在人类的破坏下,可以说是非常脆弱的,大自然一旦遭到破坏,事后补救是非常困难的,而想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可以是为了已经遭到侵害的环境利益,也可以是尚未发生的损害。这样可以有效的保护环境,从这一点上来讲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功能。
二、我国现行环境侵权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环境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过于严格
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均属于私益诉讼,即原告起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不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将主体资格仅限定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将会导致环境的公共利益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人问津,即使有人关注也因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办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法律界定确实相当模糊,并没有明确怎样的机关组织可以进行诉讼。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利于环境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最长为20年。但由于环境侵权过程的复杂性,损害结果的渐进性和潜伏性,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诉讼的诉讼时效延长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