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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
序号
现行条文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
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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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
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
事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
告;
(十三)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亿元以
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
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本行根据股东大会
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 计算拟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的, 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达不到的, 本行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
知股东, 经公告通知, 本行可以召开股东
大会。
修订后条文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
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评
价和独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
会对监事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
价报告;
(十三)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0 亿元(不
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等事项;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亿元以
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事项;
…
第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
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章程》
第五十七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 应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股东登记。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将出
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本行根据股
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 计
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
会; 达不到的, 本行在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