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本条例出台背景
背景1: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要求出台
2006年3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
学习,听取安全生产讲座,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介绍国外安全生产的法制和体制,学习中讲到:我国事故连
发、多发,事故责任者得不到追究,非法违法行为猖獗、挺而
走险、无视监管、无视生命、这不是失之以宽、失之以软吗?
所以,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加大处分、处罚的力度,必须依法治
安、重典治乱。
背景2:国务院领导批示-尽快出台
国务院领导对制定本条例高度重视,多次批示抓紧工作、
尽快出台;温家宝总理对这件事非常关心,最近多次批示,一
定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严查处;4月23日重庆发生特大
交通事故,一辆客车翻到嘉陵江里,26人死亡,总理批示对重
大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原
则。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
段,多管齐下,加大对事故的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这
样才能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背景3: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帮助出台
2005年4月至6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给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的意见是:理不直、气不壮
、腰不硬、刀不快。
背景4:原规定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出台
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颁布的《特别重
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
令)和1991年2月2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这两部行政法规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
需要。
背景5:我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
主要问题
1 、相关法滞后;
2 、程序不规范;
3 、主体不统一;
4 、追究力度小;
5 、机制不健全。
二、《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特点
特点1:《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特点2:《条例》强调了“四不放过”原则。
特点3:《条例》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
度,体现依法治安、重典治乱。
特点4:《条例》实现了立法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职
责的和谐统一。
三、《条例》出台的意义
1 、有利于完善法制、有法可依;
2 、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事故;
3 、有利于依法治安、重典治乱。
第一条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 1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依据: 1 、《安全生产法》
2 、《消防法》
3 、《道路交通安全法》
4 、《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
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
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序号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经济损失
1
特别重大
事故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1亿元以上
2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
30人以下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
3
较大事故
3人以上
10人以下
10人以上
50人以下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
4
一般事故
3人以下
10人以下
10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