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法规编号:
颁布时间:
1956
制定部门:
国务院
法规内容: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
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  厂    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
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
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
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
能小于1公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
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
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2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
措施;低于摄氏10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
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
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
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
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要设置